-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2022/12/16
【修正公告】111年臺中市淘汰老舊機車及新購低污染車輛補助計畫
111年臺中市淘汰老舊機車及新購低污染車輛補助計畫
修正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一、為防制空氣污染,鼓勵民眾淘汰老舊機車換購或新購電動二輪車,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三、本計畫補助車型之相關規定:
(一)老舊機車:指中華民國96年6月30日(含)前出廠之機車。
(二)二行程機車:指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含)前出廠之二行程機車。
(三)電動二輪車,指下列三類車型:
1. 電動機車:指依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由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所生產並取得合格產品認可之重型、輕型及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
2. 微型電動二輪車:指取得交通部核發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二次鋰電池/組商品及非車載型充電器等相關檢驗規定,並至監理單位登記掛牌之車輛。
3. 電動輔助自行車:指使用鋰電池並取得交通部核發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動自行車用或電動輔助自行車用二次鋰電池/組商品及非車載型充電器等相關檢驗規定。符合規定之車輛型號及補助期限等資訊公告於臺中ㄅㄨㄅㄨ網。
四、本計畫補助對象:
(一)年滿18歲以上之我國國民,戶籍須於申請時設籍本市轄區。
(二)年滿18歲以上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登記地址須於申請時設籍本市轄區。
(三)獨資、合夥或法人,須於本市登記或設立。
(四)中低收入戶,領有本市轄區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其有效日期需介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間。
(五)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年齡認定,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五、本計畫補助期間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依本計畫補助者,購車發票須為111年開立。老舊機車、二行程機車應於111年1月1日至112年1月10日(含)間完成報廢及回收作業,並於112年1月10日(含)前提出申請。
前項所稱回收,指環保署登記核可之廢機動車輛回收商完成回收車體手續;所稱報廢,指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手續。
六、本計畫補助條件:
(一) 回收及報廢老舊機車、二行程機車之車籍,須於111年1月1日(不含)前即已設籍本市轄區,現仍在籍者且111年1月1日起未曾有遷出本市轄區之紀錄。
(二) 同一輛老舊機車僅可申請一項補助,申請淘汰換購補助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機車或新購電動機車者,須111年1月1日至112年1月10日(含)間完成領牌作業,車籍須登記於本市,其機車須為新領牌機車,不得有過戶紀錄。
(三) 中華民國國民及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購車每人限補助一輛。
(四) 外籍人士新購電動二輪車申請補助受理日期應介於居留證核發日期及有效日期間。
(五) 獨資、合夥或法人新購電動機車或淘汰老舊機車換購車輛達2輛以上者,須提出補助計畫書,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六) 申請人於本計畫施行前已申請過本府環境保護局及環保署相關新購、淘汰換購電動二輪車或燃油機車或自行車等補助者,不予補助。
(七) 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或銷售商,以及將新購機車用於租賃、共享者,所購買電動二輪車不予補助。
(八) 申請案件經受理後若須更換補助項目,僅限案件於「複審」前之階段,須填寫更換項目申請書並以一次為限,惟主管機關得依案件實際情形認定。經審查判定有資格不符者,得重新申請。
七、本計畫補助應檢具以下文件,並向主管機關提出線上申請。
(一) 申請補助切結書。
(二)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 新臺幣金融存簿。
(四) 申請中(低)收入補助者,應檢附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其有效日期需介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間。
(五) 外籍人士應檢具中華民國居留證及所得稅納稅證明。但持外僑永久居留證,於取得永久居留證之日起購車者,申請時免檢具所得納稅證明,並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六) 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車架號碼照片,車架號碼照片得以拓印紀錄表方式檢附。
(七) 新購電動二輪車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註明申請補助者之姓名及車架號碼或牌照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補助者姓名及車架號碼或牌照號碼,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或交車之經銷商以人工手寫並加蓋發票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特殊情形無法開立發票,另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提出收據證明。新購電動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者,須另檢具其行車執照。
(八) 新購電動二輪車車主與淘汰老舊機車車主不同時,應檢具由新購電動二輪車車主與淘汰老舊機車車主共同簽署之保證書,由新購車輛車主提出申請。
(九) 淘汰老舊機車車主死亡者,申請人應檢具法定繼承委託書,並經全體法定繼承人同意簽名蓋章。
(十) 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購買電動二輪車,並依本計畫規定申請補助者,應切結未重複申請休假補助。
(十一)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八、前條各證明文件以圖片檔為主,其中內容、簽名或蓋章應清晰可辨。
九、本計畫補助種類金額及條件如附表一。主管機關依申請先後順序辦理補助案件,當年度補助經費用罄時,得不予補助。
十、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日起30日內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主管機關予以駁回其申請,同意延長補正期限或再次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倘申請文件因通知補正,未於補助期間內完成補正,或補助經費用罄無法予以補助,主管機關不負延遲之責。
十一、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由主管機關扣除電匯手續費(新臺幣30元)後,以匯款方式撥付補助款予申請人,若為退匯再匯,手續費採累計扣除。
前項申請人提供帳戶為臺灣銀行者,得免扣匯款手續費。
因故無法以匯款方式領取補助款者,得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以支票方式領取補助款,並應於發票日起1年內兌現,逾期未兌現致票據失效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資格。
十二、提供之金融帳戶無法正常進行匯款,且經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將以退件處理。
十三、申請人於補助款核撥前死亡,其補助款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倘經主管機關通知法定繼承人依限承認繼承未獲回覆,則認定為無人承認之繼承,補助款歸屬本市環境保護基金項下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十四、補助所得未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免稅所得之規定,故應扣繳申報為綜合所得收入,由主管機關開立補助對象扣繳憑證。
十五、申請人以詐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得補助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補助款。
十六、本計畫倘有異動,本府得公告修正之。
111年臺中市淘汰老舊機車及新購低污染車輛補助計畫(含附表1)
111年臺中市淘汰老舊機車及新購低污染車輛補助計畫_附表2
111年臺中市淘汰老舊機車及新購低污染車輛補助計畫修正公告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