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補助專區
- 宣導報廢獎勵計畫(已截止)
宣導報廢獎勵計畫(已截止)
------受理已截止------
【重要修正事項】
六、
檢附文件修正:
(一) 8/1前報廢車輛檢附:
1. 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2. 線上報廢證明書
3. 監理機關開立之報廢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擇一提供,必要時主管機關可要求提供監理機關電子郵件寄送之完成報廢畫面截圖)
(二) 8/1以後報廢車輛檢附:
1. 車輛之牌照照片
2. 監理機關電子郵件寄送之完成報廢畫面截圖
(以上擇一提供)
十二、參加本計畫者如以詐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得獎勵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獎勵,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獎勵金;如涉偽造文書、詐欺、不當得利行為,主管機關將逕送司法機關調查。
【報廢證明文件範例】
1.車牌照片拍攝範例
2.監理機關電子郵件寄送之完成報廢畫面截圖範例
須包含以下資料:
1.報廢車輛之車牌號碼
2.寄件者為監理單位
3.完整車主姓名

確認申請 宣導報廢獎勵計畫(已截止) ?
1.二行程機車/老舊機車車籍須於112年1月1日(不含)前即已設籍本市轄區,現仍在籍者且112年1月1日起未曾有遷出紀錄
2.報廢及回收日期須於112年1月1日(含)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含)間
3.同 1輛車僅計算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