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A: 1.依規定新車出廠滿5年即需要接受排氣檢驗。
2.使用中機車出廠滿5年每年應接受排氣檢驗一次。
3.排氣定檢之檢驗期限為行車執照之原發照月份前一個月至次月間。 例如:原發照月份為3月之機車,檢驗期限自2月1日起至4月底止。
4.定期檢驗不合格之機車,應於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合格。
A: 排氣檢驗不需要回到原車籍地,只要到您住的附近任何一家由環保局委託之定檢站即可,或者上網站 www.motorim.org.tw 查詢離您最近之定檢站地址。
A: 申請109年度補助者,有過戶紀錄不影響補助資格,只要老舊機車之車籍在108年1月1日前設籍於臺中市迄今未遷出過,並且申請當下車主戶籍設籍於臺中市即可(換購之新車車籍須於臺中市監理單位掛牌)。
A: 機車排氣檢驗需提供基本車籍資料,可由檢驗站軟體線上查詢環保署車籍資料庫,或由車主攜帶行照至檢驗站登錄,皆可執行排氣檢驗。惟為避免檢驗站網路連線異常暫時無法查詢車籍,或監理機關提供之車籍資料有誤,仍建議車主盡量養成攜帶行照到檢習慣。
A: 無論檢驗結果是合格或是合格邊緣,均表示該機車已完成年度定期檢驗,無需再驗。另建議您注重機車之平時保養,維持機車具最小之污染排放,以共同維護空氣品質。環保署推動「保養與檢驗合一制度」,請您先進行機車保養維護,再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以免檢驗不合格。
A: 若您無此車號之機車或通知單上的車號與您所有之機車車號不符時,請電話通知車籍縣市環保局,由環保局協助確認。
A: 可利用手機下載切結書並透過7-11 ibon或全家 FamiPort進行列印,其教學說明如下附件:
手機檔案利用7-11 ibon及全家 FamiPort列印教學
A: 請至車籍轄區監理機關依規定辦理繳銷報廢,確實完成車籍變更登記後即不會再收到定檢通知。
A: 先行向車籍轄區監理機關查詢是否完成過戶,若確定已過戶機車,請電話通知車籍縣市環保局
A: 請車主先至警察局報案並取得報案三聯單,再持單據至車籍轄區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以電話通知車籍縣市環保局即可。
A: 1.一般來說車行都會知道哪些車種可以補助。
2.電動機車:須通過經濟部工業局TES認證之車輛,才符合補助資格,可上電動機車產業網查詢 https://www.lev.org.tw/subsidy/subsidyCar.asp
3.電動(輔助)自行車、七期機車:須通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之車輛,才符合補助資格,可上低污染車輛補助資訊網查詢 https://mobile.epa.gov.tw/LowPoll/index.aspx#
A: 機車排氣定檢通知單,係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車籍地址或通訊地址郵寄,如聯絡地址變更,請向車籍轄區監理機關申請辦理車籍變更登記,變更完畢後通知車籍縣市環保局備查。
A: 補助案件受理流程包含:受理中 → 初審 → 複審 → 待撥款 → 已撥款。因審理過程繁瑣,且依案件多寡會影響審理速度,故無法確認撥款期限。民眾可上臺中ㄅㄨㄅㄨ網 → 補助專區 → 補助進度查詢,查詢目前案件受理進度。
A: 自臺中市環保局發出補正公文日期起,30日內須補正完成(含例假日)。
A: 因為部分機車因重新領牌等因素於1年內更換過車號,此時環保署資料庫可能查無車籍,針對此類機車則定檢站必須要求車主出示行照,定檢站才能依行照輸入車籍資料,以便完成後續定檢條件判定與檢測程序。
A: 民眾可上臺中ㄅㄨㄅㄨ網 → 補助專區 → 補助進度查詢,首先輸入申請人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另輸入連絡電話(市話)[申請時填寫之電話],此時,會看到案件狀態為「請補正補助案件內容」,點選後,依須補正之文件重新上傳即可,此時會出現「已完成補正補助案件內容」,即補正成功。
A: 1.可撥打諮詢專線04-22201661或04-22289111轉分機66229或66235
2.可至補助服務櫃台,現場洽詢及辦理,位於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
3.可參閱線上教學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RAR8EarIjs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1XsLvtCvUk
A: 可上「總分支機構查詢-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查詢https://www.fisc.com.tw/TC/Service/Branch.aspx
A: 車輛被檢舉後,雖環保局已寄發通知檢測,但若車主已先行辦理報廢,則不需再驗車。